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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、事假有關規定的通知》冀政【1985】149號
2016-08-05 18:51:55 來源:唐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作者:【 】 瀏覽:31852次 評論:0
河北省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、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
  
  隨著近幾年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,現行的病、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。為解決機關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、事假期間的生活待遇,暫做如下規定:
  一、機關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休病假的,應有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,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。
  二、機關單位實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,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:
  1、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,原工資照發。
  2、病假超過兩個月的,從第三個月起,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,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,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;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,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,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。
  3、病假超過六個月的,從第七個月起,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,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,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七十計發: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,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,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八十計發。
 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、先進工作者稱號,仍保持榮譽的,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,原工資照發,超過六個月的,從第七個月起,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照發,級別工資和職務工資按百分之九十計發。
  三、機關單位的工人,休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,工資照發。
  病假超過兩個月,從第三個月起,工作年限不滿三十年的,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(職務)工資照發,其獎金(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)按百分之五十計發;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,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(職務)工資照發,其獎金按百分之六十計發。
 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,從第七個月起,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(職務)工資照發,其獎金(工資構成活的部分)減發或者不發,具體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。
  四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,原工資照發。超過兩個月的,職務(技術等級)工資全額發給,其津貼(活工資)減發或者不發,具體比例由單位根據內部搞活分配的辦法自行確定。
 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、先進工作者稱號,仍保持榮譽的,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。超過六個月的,從第七個月起,職務(技術等級)工資全額發給,其津貼(活工資)發放的比例,由單位本著適當照顧的原則自行確定。
  五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,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的方可以恢復工作;兩個月內能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,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;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,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。
  六、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,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有關生活福利待遇。
  七、大、中專畢業生和新錄用人員在見習期間休病假超過兩個月的,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。
  八、因公負傷人員在休養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。
  九、因病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,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病退。
  十、工作人員為了休病假而開假證明和小病大養,對其要批評教育,經批評教育不改的,要停發全部工資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
  十一、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假期間的待遇問題,仍按冀政[1985]149號文件規定執行。
  十二、無故曠工不上班者,扣發曠工天數的全部工資。
  十三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,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。
  十四、本規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。
  
  
   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
 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1985年12月20日《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》(冀政【1985】149號),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制度暫行規定如下:
  1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假日外,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者,要嚴格執行請、銷假制度,不得無故曠職。
  2、請假辦法及審批手續:工作人員請事假,本人要事先申明請假理由,經批準并將工作安排好后,方可離開工作崗位,期滿返回工作崗位要及時銷假。請事假的審批手續,一般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和請假時間長短分級審批。請假七天以內者,由本單位領導批準;超過七天者,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準。各地、市和省直各部門可根據此精神,制定適合本單位情況的具體請假批準辦法。
  3、事假期間的待遇: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,不足六個月者,超過的天數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0%;超過六個月者,超過的天數停發全部工資。
  4、違犯請假制度的處理辦法:
 。1)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崗位者,以曠職論。除按日扣發工資外,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。
 。2)逾假者,事后須盡快向領導陳述理由,取得同意后,可按事假對待,否則按曠職論,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三個月者,按自動離職處理。
 。3)利用事假違犯黨的政策謀取私利的,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、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,并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處分。
  5、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執行。
Tags:冀政【1985】149號 責任編輯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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